從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
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甲公司是2006年開業的原煤開采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負在9.5%左右(實繳增值稅/主營業務收入)。乙公司是甲公司新近收購并控股的原
煤開采企業,該公司在2009年1月上旬剛注冊,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負3%(實繳增值稅/主營業務收入),兩公司同在一個縣內,相距30公
里。為最大限度減少稅收成本,公司股東提出了兩個納稅籌劃方案。
方案一
第一種方案是根據納稅主體不同身份(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提出的納稅籌劃方案。籌劃前,甲公司增值稅稅負在9.5%左右,針對乙公司作為小規模納稅
人的增值稅實際稅負低于甲公司一般納稅人稅負的實際情況,甲公司可以將客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客戶,第二類是不需要增值稅
專用發票的營業稅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客戶。
甲公司把第二類客戶的業務交由乙公司負責生產且銷售,以此來達到降低增值稅稅負的目的。對于第二類客戶,因其不需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同的銷售主體(一般納
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含稅定價相同,其成本不會發生變化。但因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率為3%,故乙公司銷售比甲公司銷售有優勢,增值稅稅負下降6.5個百分
點。
例如,2009年某中學從甲公司購入原煤價稅共計50萬元,甲公司的收入為50÷1.17=42.74(萬元)。如果改由乙公司銷售給某中學,乙公司的收入為50÷1.03=48.54(萬元),以銷售含稅額50萬元計算,轉移給乙公司銷售后可增加利潤5.8萬元。
該方案看似完美,但在此提醒企業應該重點關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內容,“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
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
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據此,上述乙公司銷售額達到50萬元就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而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可知此納稅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轉性。
如果乙公司的銷售額超過50萬元而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乙公司的銷售將按17%繳納增值稅,而且沒有相應的進項可以抵扣,增值稅稅負率將達17%。
例如某工業企業賬簿記載銷售收入為50萬元,為小規模納稅人,當年繳納稅款1.5萬元。如果經過稽查部門稽查,發現該企業少計50萬元收入,則該企業當年
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超過了50萬元的認定標準,而該企業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須補
稅:100×17%-1.5=15.5萬元,而不是補稅50×3%=1.5萬元。
所以,雖然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至3%,很多企業會有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動力,但如果企業對新的增值稅條例把握不好,如對視同銷售收入等處理不當,造成稅法上認可的銷售收入超過50萬元但企業未及時申報辦理一般納稅人手續的,將要補稅。
方案二
第二種方案是對小規模企業外購設備的納稅籌劃。納稅籌劃前,由乙公司外購價值200萬元的新設備。因乙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相應的增值稅額29.06萬元不可在稅前抵扣。但增值稅額相應計入設備價值中可抵扣企業所得稅金額為29.06×25%=7.27(萬元)。
由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設備進項抵扣并不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所以甲公司與乙公司在設備抵扣方面有籌劃空間。由于甲乙公司為關聯企業,同時乙是一個新公司,需要添置大量的機器設備,乙公司與甲公司為同行業,機器設備往往是同類型,具有很強的共用性。
由甲公司購置資產總價200萬元,其中增值稅29.06萬元。甲公司可以將新設備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為5年,年租賃費40萬元。
將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為一個企業集團來考慮,甲公司5年共收取租賃費200萬元,支付的營業稅為200×5%=10(萬元),產生稅收成本收益為
29.06-10=19.06(萬元)。另外繳納的營業稅可抵扣企業所得稅10×25%=2.5(萬元),共節稅21.56萬元,該納稅籌劃方案節稅金額
為14.29(21.56-7.27)萬元。
此方案的實施應考慮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
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納稅人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
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根據這些規定可知:上述甲公司外購新設備租賃給乙公司,甲公司將不能把新設備的進項稅額在銷項稅中抵扣,必須在出租設備當月將該進項稅轉出,該籌劃方案不僅不能節約增值稅,還將使公司額外負擔營業稅稅款10萬元。 |